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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武城建规【2016】3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并符合我市使用相关规定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我市不再办理告知性备案,原《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予以取消。为方便查询,武汉建筑节能网将发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信息,企业可自愿申请发布。
二、凡无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新材料,其生产企业编制的企业标准应当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相关规定,方可在我市使用。生产企业可向省住建部门申请新产品(材料)鉴定或新技术(工艺)认证,取得《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新材料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陆武汉市建筑节能网(www.whjzjnb.com)下载《武汉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新产品、新材料告知性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如下备案材料报送至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民之家)市城建委“窗口”:《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应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规定。
(二)“窗口”受理后,后台(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材料齐全的,在武汉市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备案公告,有效期为《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应用证书》有效期时限。
(三)企业应如实填报并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产品应用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时,备案公告予以撤销。
三、《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应用证书》、《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或在我市进行的告知性备案,不能作为产品质量免检的证明,也不能取代进入工地现场使用的复验报告。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查验和复检,对施工过程要加强管控,保证工程质量。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或质量验收中,应重点抽查进场复检报告。
四、市、区建管部门不得将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是否备案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工程应用、验收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的前置条件。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武汉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新产品、新材料告知性备案登记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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